为进一步促进一流专业内涵式建设,培养高水平、高质量拔尖创新人才,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引领学生不断挑战自我,追求卓越,依据《深圳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学院特制定管理学荣誉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遴选条件
依据《深圳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深大校发〔2019〕244号)文件精神,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推荐授予管理学荣誉学士学位:
(1)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
(2)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管理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完成在校期间所有修读课程的学习,修读课程的平均绩点原则上在3.8以上,且无挂科记录。
二、综合遴选名额及办法
管理学荣誉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名额不超过学院年度本专业毕业生总数的3%。学院依据申请条件,按照各专业绩点排名择优推荐,拟定“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如绩点相同,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竞赛获奖、论文发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三、遴选流程及学位授予
(一)学院推荐+学生自主申报
(1)学院推荐:学院根据各专业预分配的名额,按照专业排名(含论文成绩)从高到低,初步推荐荣誉学位授予名单,并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前向学院提交《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生自主申报:符合遴选资格且在学院推荐名单外的学生,可自主向学院提交《荣誉学士学位申请表》。
(3)若推荐的同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表格或自己主动放弃,则将自主申报的学生按照成绩绩点由高到低进行遴选。
 (4)若上述3条均未满足专业预分配名额,空缺的名额则作为机动名额,在全院自主申报学生范围内按照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推荐。
(二)学院初审和复审、学校复核
(1)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申请资格和遴选条件进行讨论,确定拟推荐人选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遴选结果进行审议、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将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材料报教务部复核。
(2)教务部复核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确定“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三)学位授予
(1)经批准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学生荣誉学士学位的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2)对已获得荣誉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等违规违纪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荣誉学士学位资格。
(3)荣誉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
 
四.细则生效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2025年10月28日